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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或不实验资报告的法律责任的探讨
被引:5
作者
:
张天智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天智
机构
:
[1]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
:
注册会计师通讯
|
1998年
/ 08期
关键词
:
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其他利害关系人;
注会;
验资报告;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26 [财务管理和会计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摘要
:
<正>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依法规范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着举足轻重、不可替代且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注册会计师事业能否健康、顺利地发展,不仅关系着其本身的兴衰存亡,更关系着社会经济秩序能否规范、协调。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会计师事务所(含审计事务所及其他一些验资单位,下同)执行审计业务,因种种原因被认为出具了虚假或不实的验资报告而引发的民事纠纷,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由于法律对此问题的有关规定比较原则,而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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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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