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中目的限制原则的解释与适用

被引:97
作者
梁泽宇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个人信息; 目的限制原则; 目的明确; 使用限制; 告知义务;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目的限制原则包括目的明确和使用限制两方面的内容。目的明确要求信息控制主体在收集个人信息之前应告知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一方面,目的应当足够明确,以使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后续使用产生清晰的认识和预期;另一方面,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之间应保持良好平衡,故而不能苛求目的范围的最小化,应当容留一些弹性空间。在判断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是否足够明确时,应当根据"合法、正当、必要"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使用限制则要求在后续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中,不得逾越既定之目的。需要将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目的的,信息控制主体应当再次征求信息主体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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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M]. 浙江人民出版社 , 迈耶-舍恩伯格,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