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救济类型位阶性的理论反思

被引:12
作者
袁日新
机构
[1] 沈阳建筑大学文法学院
关键词
经营者集中救济类型; 结构性救济; 行为性救济;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6.02.007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经营者集中救济通常划分为结构性救济和行为性救济两种类型。结构性救济具有简单、明确并且易于监督等优点,但其设计、实施和监督也具有不可忽视的缺陷,因此其并不具有绝对优先性。行为性救济具有设计困难多、实施风险大和监督成本高等弊端,但这些弊端是完全可以消除的,因此其不只是具有辅助性。在经营者集中救济商谈过程中,经营者集中救济的类型选择取决于对救济目标能否实现的判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要考虑本国具体情况,并且要接受效果评估。因此,立足于本国、本地区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将市场环境、竞争损害、产业类型、效率、期限等因素加以综合考虑,凸显执法的实践理性,选择对具体个案最合适的救济类型,是比救济类型位阶性更为重要的问题。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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