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限制证据证明力为核心的新法定证据主义

被引:137
作者
陈瑞华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新法定证据主义; 自由心证; 证明力; 证明标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中国证据立法遵循了一种以限制证据的证明力为核心的基本理念,即"新法定证据主义"的理念。证据法不仅对单个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强弱确立了一些限制性规则,而且对认定案件事实确立了一些客观化的证明标准。这一证据理念的出现,与立法者对证据真实性的优先考虑、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有着密切的关系,也与刑事诉讼的纠问化、司法裁判的行政决策化存在因果关系。这一证据理念及其影响下的证据立法活动,固然有其现实的合理性,却带来了一系列弊端。要推动中国证据立法的健康发展,需要对"新法定证据主义"及其影响下的证据立法进行理论清理,并创造条件消除促成这一证据理念产生的制度土壤和文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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