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投资顾问模式中的主体识别和义务设定

被引:83
作者
高丝敏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智能金融; 智能投资顾问; 长臂规则; 信义义务;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8 [金融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在智能投资顾问模式下,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的智能投资顾问取代自然人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意见,主要以金融从业者为规制对象的传统法律体系实际上被架空,从而导致义务主体虚无化和义务体系失灵的问题,因此有必要重构相关主体识别制度及其义务体系。智能投资顾问是运营者(投资咨询机构)延伸出去开展业务的长臂,运营者及其内部智能投资顾问的监管者应当被识别为受托人,承担信义义务和合规义务。智能投资顾问的研发是投资咨询行为前置为算法的过程,是对自然人投资顾问行为的模拟。程序研发者区别于研发过程中提供交易和决策模型的金融从业者,前者仅是投资顾问的辅助人,不承担投资顾问的义务;后者应当被识别为投资顾问,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智能投资顾问模式下义务的设定需要穿透到算法层面,基本的原则是,既要避免以算法黑盒为由逃避和减少义务,导致责任缺位,也要充分体现人工智能的发展,避免过于苛责义务人。
引用
收藏
页码:40 / 57
页数:18
相关论文
共 30 条
[1]   智能投顾发展的法律挑战及其应对 [J].
郭雳 ;
赵继尧 .
证券市场导报, 2018, (06) :71-78
[2]   人工智能时代对民法学的新挑战 [J].
王利明 .
东方法学, 2018, (03) :4-9
[3]   算法社会与人的秉性 [J].
於兴中 .
中国法律评论, 2018, (02) :57-65
[4]   算法的法律与法律的算法 [J].
郑戈 .
中国法律评论, 2018, (02) :66-85
[5]   “金融消费者”概念检讨——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坐标 [J].
姚佳 .
法学, 2017, (10) :179-192
[6]   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 [J].
袁曾 .
东方法学, 2017, (05) :50-57
[7]   论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以自动驾驶汽车和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 [J].
司晓 ;
曹建峰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 35 (05) :166-173
[8]   智能投顾的法律风险及监管建议 [J].
李文莉 ;
杨玥捷 .
法学, 2017, (08) :15-26
[9]  
金融机构的信义义务与适合性原则[J]. 邢会强.人大法律评论. 2016(03)
[10]   营造与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相适应的司法环境 [J].
冯果 .
法学, 2016, (10) :7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