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

被引:2
作者
梁亚荣 [1 ,2 ]
余敬 [2 ]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2] 海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关键词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变动; 收回条件; 收回程序;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3 [土地法];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405 ; 030105 ;
摘要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是平衡农民集体和集体成员之间利益的重要制度保障,但目前我国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消灭、收回的法律规定过于简略,并且收回行为既包括民事行为也包括行政行为,混淆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行为的性质。应从物权变动视角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的涵义,并从所有权保护角度拓展其内涵,使之符合集体土地的特性。在此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角度,按照土地所有权及用益物权的运行逻辑,通过对目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行为作类型化处理、明确收回的对象、规范土地所有权人撤销权的行使等措施重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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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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