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实现——基于法律的角度

被引:65
作者
戴威 [1 ]
陈小君 [2 ]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 湖北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成员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财产; 集体所有权; 集体成员; 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自然人; 派生诉讼; 特定财产; 自留地; 实质标准; 农村;
D O I
10.16619/j.cnki.rmlt.2012.02.012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F321.32 [集体所有制];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20205 ; 1203 ; 0202 ;
摘要
农民的成员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团体制度密切相关,只有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独立的民事主体,才能构建科学、合理的成员权制度。同时,相异的团体性质也存在共性的成员权机理,包括意思表达程序、资格确认方式等。现阶段,应先确定成员权制度的基本内容,逐步将其改造成基本的民事权利,以完成对农民权益最周延的保护。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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