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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实现——基于法律的角度
被引:65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戴威
[
1
]
陈小君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湖北高级人民法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陈小君
[
2
]
机构
: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
湖北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论坛
|
2012年
/ 02期
关键词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成员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财产;
集体所有权;
集体成员;
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自然人;
派生诉讼;
特定财产;
自留地;
实质标准;
农村;
D O I
:
10.16619/j.cnki.rmlt.2012.02.012
中图分类号
:
D923 [民法];
F321.32 [集体所有制];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020205 ;
1203 ;
0202 ;
摘要
:
农民的成员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团体制度密切相关,只有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独立的民事主体,才能构建科学、合理的成员权制度。同时,相异的团体性质也存在共性的成员权机理,包括意思表达程序、资格确认方式等。现阶段,应先确定成员权制度的基本内容,逐步将其改造成基本的民事权利,以完成对农民权益最周延的保护。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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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0 / 23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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