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法与常态化的国家治理

被引:25
作者
张龑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软法; 规范性; 常规性; 效力溢出; 新常态;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D630 [国家机关工作与人事管理];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1204 ; 120401 ;
摘要
法学主流理论观察法律都从法与道德的关系入手,从而用规范应然来识别法律。然而,实然与应然之外,尚有法规范与法规范的实现这一重要的法学教义。自罗豪才教授将软法概念引入中国之后,软法治理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仔细观察学界对软法的定义,有两点含混之处亟需澄清,一是混淆了法规范的效力与约束力,二是未能区分出法律的常规性与强制性。本文认为软法的核心特征在于常规性,软法是规范性与常规性的辩证结合。这种辨证关系体现在,规范性处于流变之中,在新旧规范性转换过程中,始终有一个常规性维度,这一维度对于国家对内和对外治理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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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16 /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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