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权在我国移植的法律障碍——以任甲玉与百度公司被遗忘权案为例

被引:13
作者
高富平 [1 ,2 ]
王苑 [3 ]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
[2]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3]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被遗忘权; 清除权; 个人信息保护; 一般人格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任某诉百度一案向我国法律界提出了"被遗忘权"移植或保护问题。本文在检讨被遗忘权源流的基础上,认为"被遗忘权"源自欧洲特殊政治文化背景产生的公民基本权利(即人权),该权利体现在个人数据保护中的公民要求删除"过时的、过分的、不充分的"的信息的权利,但该权利能否实现要在个案中具体判断。假如适用欧洲法律规则,任某的诉讼请求也不应得到法院支持。本文认为,我们应当在基本权利层面讨论要不要移植"被遗忘权"。假如"被遗忘权"已经被确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它也不宜直接进入人格权法,作为一种具体人格权,而应采取一般人格权来保护被"被遗忘"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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