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碳标识规范法律正当性之缺失及其应对

被引:5
作者
董勤 [1 ,2 ]
机构
[1] 南京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
[2]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系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关键词
气候变化国际法; 碳标识; 正当性;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96.1 [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 D996.9 [国际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摘要
西方发达国家制定的碳标识规范不仅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产生了负面影响,而且其法律正当性也值得质疑。西方发达国家主张以单个产品为平均分配温室气体排放容量资源的基本载体,其必然结果是导致全球共有的温室气体排放容量资源在不同个人之间的不平等分配。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企图以全球共有自然资源在产品上的平均分配来掩盖其在平等的个人之间的不平等分配。气候变化国际法应当成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共同建构碳标识国际规范的一个基本框架,应当坚持在碳排放问题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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