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

被引:5
作者
张忠民 [1 ,2 ]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关键词
行政区划; 司法区划; 适当分离; 司法管辖制度;
D O I
10.14026/j.cnki.0253-9705.2014.16.005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当下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高度重合,弊端颇多,应当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还是环境资源案件特殊性的内在必然要求。"适当分离",须从方式上的适当和结果上的适当两个层面进行把握;而其具体构建,则须通过近期举措、中级措施和长期策略三个步骤加以实现。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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