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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三权分置”下的土地承包权
被引:58
作者:
朱继胜
机构:
[1]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三权分置;
土地所有权;
土地承包权;
土地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16.03.004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D922.3 [土地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7 ;
120405 ;
摘要:
在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中,对于土地承包权的性质有"成员权说"和"物权说"之争。原因在于,前者之所指为土地承包权Ⅰ——集体成员承包土地的资格;后者所指为土地承包权Ⅱ,即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土地经营权后的权利状态。"三权分置"下的土地承包权,既非土地承包权Ⅰ,亦非土地承包权Ⅱ,而是权利人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其上设立一种"权利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的结果。作为土地的收益权,它类似于德国法上的"土地负担"。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比,它在权能、对权利人的生存保障方式与社会意蕴上具有独特性。它的转让须符合限制条件。它的存续、消灭取决于土地承包权Ⅰ。它与土地经营权的利益协调直接关系到"三权分置"改革的效果,需审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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