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解释论研读——主体分离下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论纲

被引:14
作者
曹险峰
张龙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主体分离; 运行支配; 运行利益; 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主体认定标准;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7.01.011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解决主体分离下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该条采纳"狭义二元论"的立法思想,运行支配仅限于驾驶,运行利益以机动车运行所生之直接利益为限,非包含间接利益在内,不同于德日的"广义二元论"。该条适用标准有二:主体分离和使用人为己驾驶,其调整范围具体情形以二者为依据得以同质性扩充,包括但不限于转租、转借、保管、质押、留置、侵占、承包和试驾等。该条数人责任(使用人承担自己责任,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以所有人过错为前提,其过错以明知或应知机动车不适驾和驾驶人不适格中的"禁止驾驶类情形"为限,非含"方便管理类情形"在内。擅自驾驶中所有人过错以其是否对机动车尽到妥善监管义务为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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