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风险与地方分权——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因

被引:107
作者
曹正汉 [1 ]
周杰 [2 ]
机构
[1]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
[2] 浙江大学民营经济研究中心
关键词
社会风险; 地方分权; 公共产品供给;
D O I
10.19934/j.cnki.shxyj.2013.01.009
中图分类号
D630 [国家机关工作与人事管理];
学科分类号
1204 ; 120401 ;
摘要
中国不仅在行政上实行高度地方分权,而且,在一些重要领域,地方分权的程度超过了效率原则的限度,形成"过度分权"。"过度分权"的表现是,中央政府把一部分全国性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也下放给地方政府,要求"地方政府负总责",形成地方分级管理体制。与美国等联邦制国家相比,中国之所以形成高度地方分权,是源于中国的一个特殊之处,即中央政府能够而且也需要通过地方政府来分散和转移社会风险。因此,在中国,中央政府为了降低自身承担的社会风险及保持政治稳定,就需要把容易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事务尽可能交给地方政府去完成,使得从效率角度来看应由中央政府承担的一部分行政事务,因降低社会风险的需要,也转移给了地方政府,导致"过度分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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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82 / 205+245 +245
页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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