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撤销权之诉中合法权益的界定

被引:3
作者
刘凡
机构
[1]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合法权益; 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 管理规约; 民法; 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成员权; 业主撤销权; 决议瑕疵; 业主委员会;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3.23.015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D922.181 [公用事业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030103 ;
摘要
<正>一、问题的提出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法律条文赋予了业主提起撤销权之诉的权利,但是审判实务中,该合法权益如何界定却存在不同的理解。以下列案例为例。2009年3月南京万科金色家园小区的物业公司以亏损200多万元为由,要求将住宅物业管理费由之前的每平方米1.5元调整到1.9元。业主委员会开会讨论后一致同意将此问题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同年3月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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