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民法总则》的建议

被引:32
作者
崔建远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民法总则; 原则位阶; 民事主体标准; 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 权利失效;
D O I
10.16823/j.cnki.10-1281/d.2015.04.001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能够进入《民法总则》的民法规范需要具备两项资格:(1)提取公因式而形成的具有裁判依据功能的民法规范;(2)立法技术上的剩余。《民法总则》应当明确每项基本原则的功能和适用范围,以及各项基本原则之间的衔接与限制,甚至是位阶关系。平等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和前提,意思自治原则必须和必然受到公序良俗原则的限制,同时受制于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管控法律行为的效力,诚实信用原则控制民事权利的行使。确立民事主体的标准应是: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人",须有自身的独立性,必须对第三人有益无害;对内部成员来说应当利多弊少。至于主体意思问题,不宜一概而论地作为要素对待,而应区分情况分别确定。《民法总则》必须规定意思表示的构成和功能,应当确立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的规则,变重大误解制度为错误制度,应当规定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妥当界分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完善诉讼时效制度,规定除斥期间的一般规则,增设权利失效制度,暂设取得时效制度。
引用
收藏
页码:5 / 25
页数:21
相关论文
共 26 条
[1]   编纂民法典必须摆正几对关系 [J].
崔建远 .
清华法学, 2014, 8 (06) :43-53
[2]   论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 [J].
崔建远 .
江汉论坛, 2014, (02) :28-32
[3]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不安抗辩、解除及债务承担 [J].
崔建远 .
法学研究, 2013, 35 (06) :73-87
[4]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定性与定位 [J].
崔建远 .
中国法学, 2006, (06) :32-43
[5]   解除权问题的疑问与释答(上篇) [J].
崔建远 .
政治与法律, 2005, (03) :37-41
[7]  
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N]. 崔建远.人民法院报. 2002 (003)
[8]  
民法讲义[M]. 北京大学出版社 , (日) 山本敬三, 2012
[9]  
民法总论[M]. 清华大学出版社 , 崔建远, 2010
[10]  
物权法[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崔建远,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