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姆斯大法官的言论自由观——“明显且现实的危险”原则的发展

被引:8
作者
马聪
机构
[1]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明显且现实的危险; 思想市场; 言论自由;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71.2 []; DD916.2 [];
学科分类号
0301 ; 03 ;
摘要
霍姆斯大法官对言论自由保护的观点主要表现为提出了"明显且现实的危险"原则这一理论。在1919年的谢内库诉合众国案中,霍姆斯提出了"明显且现实的危险"原则,在艾布拉姆斯诉合众国案中又提出了"思想市场"这一概念。在1925年的吉特洛诉纽约州案中,他提出"明显且现实的危险"检验标准完全适用于对立法裁决的司法审查,在1927年的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中,布兰戴斯大法官(霍姆斯赞同)对这一原则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正和完善。在该案中提出的"明显且现实的危险"原则适用的限制条件,使这一理论的发展达到成熟。霍姆斯提出的这个理论,后来成为美国完善公民拥有言论、出版自由的理论基础,对美国的法理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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