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主体的实践样态与规范解释

被引:43
作者
姜红利
宋宗宇
机构
[1] 重庆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特别法人; 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民集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32 [农业土地法];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405 ; 030105 ;
摘要
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主体的理论研究与地方实践,存在将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三者等同混用的情形,其根源在于对农民集体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认识不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的主体混同,既是政策和法律变迁中本土概念与现代产权话语脱节的历史产物,又是解决农民集体无法独立行使所有权的无奈选择。但是,将二者等同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并进行法人化改造的探索,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法人责任财产被转让的风险。如果禁止集体土地所有权成为法人的责任财产,则会违反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公司法》规定。因此,农民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不宜直接进行法人化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的主体,不能被认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主体,但作为特别法人可基于独立经营对外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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