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处理者滥用用户协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4
作者
戴秋燕
机构
[1] 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2] 华中农业大学农业农村法治创新研究中心
关键词
数据处理者; 数据抓取者; 用户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23.06.002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在以数据为资源的信息产业中,数据处理者可以利用自由订立和执行生效用户协议的权利来控制他人对数据的获取和使用,数据处理者的上述行为存在损害市场竞争的可能。因此,可以考虑运用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对此类行为予以规制。对数据处理者滥用用户协议行为的规制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从竞争效果方面考虑数据处理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从数据处理者设置用户协议的行为是否破坏了互联网所倡导的“互联互通”、阻碍数据信息的自由流通,数据处理者所控制的数据开放与否能不能直接影响下游市场、妨碍创新市场的发展、损害消费者福利,数据处理者设置用户协议内容是否具有合理性等方面考虑数据处理者是否滥用其享有的市场支配地位,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数据处理者的法律责任。
引用
收藏
页码:89 / 101
页数:13
相关论文
共 24 条
[2]   网络合同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瑕疵与完善措施 [J].
夏庆锋 .
清华法学, 2022, 16 (06) :118-133
[3]   规制平台封禁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基于自我优待的视角 [J].
周围 .
法学, 2022, (07) :163-178
[4]   论禁止滥用权利——兼评《总则编解释》第3条 [J].
王利明 .
中国法律评论, 2022, (03) :1-20
[5]   保护与竞争:治理数据爬取行为的竞争法功能实现 [J].
陈兵 .
政法论坛, 2021, 39 (06) :18-28
[6]   论反垄断法的重构:应对数字经济的挑战 [J].
杨东 .
中国法学, 2020, (03) :206-222
[7]   大数据市场反垄断规制的理论逻辑与基本路径 [J].
殷继国 .
政治与法律, 2019, (10) :134-148
[8]   智能合约的法律构造 [J].
陈吉栋 .
东方法学, 2019, (03) :18-29
[9]   专利许可合同中数量限制条款的反垄断法分析 [J].
宁立志 ;
戴秋燕 .
现代法学, 2017, 39 (06) :76-93
[10]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初论 [J].
利子平 ;
周建达 .
法学评论, 2012, 30 (05) :146-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