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贿赂犯罪证据的客观化审查机制

被引:16
作者
龙宗智 [1 ,2 ]
机构
[1] 教育部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2] 四川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贿赂犯罪; 刑事证据; 审查机制; 事实认定; 客观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当前贿赂犯罪证据体系及审查机制的主观性较强,要求建立客观化的修补机制,以保障办案质量。人证印证事实,应当通过客体物事实、权钱交易基础事实、行为逻辑事实等,进行客观验证;"承诺受贿"("约定受贿")应以要约、承诺明确性、资金及交接安排、着手兑现等事实进行客观验证;对行为人特定话语涵义、财物占有状态等案件特定事实,应当按照客观标准解释,侦查笔录中当事人的主观解释仅为参考;证人出庭作证,使证言可视化,是对证言进行客观验证最重要的手段,为此须做出必要的制度安排,包括在审判阶段限制单方面庭下调查证人甚至直接采取强制措施等。不能孤立看待客观化验证的证伪效果,而应注意其对整体证据构造的影响;以客观化的经验法则为基础的主观性证明标准,在客观化验证中具有重要功能。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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