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体刑法适用之可能性

被引:77
作者
马治国 [1 ]
田小楚 [2 ]
机构
[1]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2]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体;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主体;
D O I
10.19648/j.cnki.jhustss1980.2018.02.015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已经普遍运用于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虽然还停留在弱人工智能阶段,但其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却不容忽视。据此,本文尝试通过犯罪主体的界定与分析,论证人工智能体应当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特殊的刑事责任主体,并提出将人工智能体的智能化程度比拟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以此判定人工智能体的刑事责任能力。此外,进一步分析人工智能体侵害行为有体性,通过条件说模型和介入因素说模型分别阐释人工智能体在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适用与依据,并建议通过研发人工智能"黑匣子"装置追踪事故发生原委,从而遵循刑事责任过错推定原则。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人工智能体具有适应刑法之可能性,为未来解决人工智能新问题提供法治化科学理据。
引用
收藏
页码:108 / 115
页数:8
相关论文
共 11 条
[1]   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 [J].
吴汉东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 35 (05) :128-136
[2]  
监管人工智能系统:风险、挑战、能力和策略[J]. 马修U.谢勒,曹建峰,李金磊.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 2017(03)
[3]   人工智能的未来之路——普利策奖得主约翰·马尔科夫专访 [J].
黄江 ;
张春晏 .
清华管理评论, 2016, (Z1) :21-28
[4]   论刑法因果关系分层次的司法认定 [J].
白先亮 ;
何永东 .
法制与社会, 2011, (29) :243-244
[5]   机器人的权利——二十一世纪的技术、文化和法律(下) [J].
Phil McNally ;
Sohai Inayatullay ;
邵水浩 .
世界科学, 1989, (07) :54-57+32
[6]  
人工智能[M]. 清华大学出版社 , (美) 罗素 (Russell, 2013
[7]  
中国民法学[M]. 法律出版社 , 陈明添, 2007
[8]  
刑法总论[M]. 厦门大学出版社 , 陈立, 2005
[9]  
刑法学教程[M]. 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 魏琼, 2005
[10]  
刑法总论[M]. 重庆大学出版社 , 汪力,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