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反对解释的原则

被引:48
作者
陈金钊
机构
[1] 山东大学 山东济南
关键词
法律解释; 法治; 反对解释; 司法克制主义; 司法能动主义;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07.03.003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反对解释是法治初级阶段的一个重要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法官奉行司法克制主义,对明确的法律条文必须无条件遵守,在解释中不能附加法官个人的意思。反对解释不是说不要解释,而是说不能过度解释,法官只能行使有限的创造权力,对法律文本已明确的含义,法官的解释就是认同。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一直批判法家的严苛,主张判决中天理、人情与法律的和谐相处,结果使得法律文本被置于不重要的地位。严格执法实际上没有成为我们的执法理念,法律被任意解释、曲解的现象大量发生。严格法制是我们不能逾越的阶段,反对解释的原则应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原则。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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