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金融化的法律困境及出路

被引:154
作者
高圣平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地金融;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强制管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32 [农业土地法];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405 ; 030105 ;
摘要
现行法严格限制农地金融化,阻碍了农村金融的发展。客观需要促使各地开展不同类型的农地金融化的地方探索,为下一步的制度发展提供了可供分析的样本。农地的金融化是农地财产属性的题中之义,无论是否承认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都不影响农地的金融化。在制度重建时应注意到农地抵押的特殊性。农地抵押权人只能是融资机构,不能是自然人和一般企业;农地抵押人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须经过发包人同意,也无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农地抵押权的设定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且登记是其生效要件;农地抵押权的实现不能以折价的方式,可以采取强制管理的方法,将相应农地转包或出租,并以该收益清偿债务,清偿完毕时即归还农地予抵押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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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47 / 166+207 +207-208
页数: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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