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调查与刑事诉讼法的适用

被引:50
作者
魏晓娜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职务犯罪调查; 留置; 检察监督; 律师介入;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监察法》通过两种方式使得刑事诉讼法在职务犯罪调查过程中仍有适用余地:一是将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标准直接转化、吸收进《监察法》;二是通过程序、证据方面的衔接使得刑事诉讼法"反射性"地规制职务犯罪调查。但留置措施未能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受到刑事诉讼法的规制。留置的性质是干预人身自由权利的措施,应当提供与该属性相匹配的程序性保障。从宏观上看,职务犯罪调查缺失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允许律师有限介入职务犯罪调查,并给检察监督留下空间。如此,才能保证监察制度健康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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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 2000, (04) :106-113
[5]  
中国模式.[M].郑永年; 著.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
[6]  
刑事诉讼法.[M].林钰雄; 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7]  
民权公约评注.[M].(奥) 诺瓦克; 著.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8]  
行政法学总论.[M].(德)哈特穆特·毛雷尔(HartmutMaurer)著;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