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合同的效力判定路径之辨识

被引:96
作者
黄忠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2] 西南政法大学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基地
关键词
违法; 无效合同; 强制规范; 社会公共利益; 利益衡量;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0.05.005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及其司法解释对于纠正"违法即无效"的错误认识曾起到了历史性作用。但现有的学说及现行立法在就违法合同效力的判定路径上却存在着方向性的偏差,于司法实践并不具有真正的指导意义:区分民法内的强制规范与民法外的强制规范而异其效力,在我国并不可行;通过语义分析尚难以发现强制规范之所在;而将违法之"法"简单缩限为"法律、行政法规"上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妥当,亦难以操作,且于价值及逻辑层面多有疑问;此外,将违法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予以并列,在逻辑上也有不合。故应将违法合同的效力判定纳入《合同法》第52条第4项,通过规范目的的发现及利益的衡量来最终确定违法合同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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