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的立法拓展

被引:71
作者
竺效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 环境侵权; 原因行为;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5.02.014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65条是否适用于因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困惑,在学理上存在争议。以环境科学、生态学关于"环境"的基本概念为出发点,"生态环境"并非一个科学的用语,仅可与"生活环境"并列用于非环境、非生态领域。而《侵权责任法》之"准历史解释"所谓的"污染生态环境"实质上指污染自然环境,对称于污染人工环境。因此,该法第65条所规定的"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致害原因行为不包括破坏生态的行为。基于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两分法,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64条将《侵权责任法》扩大适用于因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情形,以立法对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之原因行为的范围进行了拓展,这一新法、特别法上的立法发展具有国际先进性。
引用
收藏
页码:248 / 265
页数:18
相关论文
共 35 条
[1]   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司法改革 [J].
王树义 .
中国法学, 2014, (03) :54-71
[2]   论中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发展与再发展 [J].
竺效 .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4, (03) :4-16
[3]   扩张与强化:环境侵权责任的综合适用 [J].
张新宝 ;
庄超 .
中国社会科学, 2014, (03) :125-141+207
[4]   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及其证明问题评析 [J].
胡学军 .
中国法学, 2013, (05) :163-177
[6]   环境污染责任适用范围辨析——《侵权责任法》第八章解读之一 [J].
邹雄 ;
蓝华生 .
海峡法学, 2011, 13 (01) :10-15
[7]   环境问题的侵权法应对及其限度——以《侵权责任法》第65条为视角 [J].
吕忠梅 ;
张宝 .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 31 (02) :106-112
[8]  
论环境法上的环境侵权——兼论《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完善[J]. 吕忠梅.清华法治论衡. 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