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实证研究

被引:32
作者
王秀哲
机构
[1] 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分散立法; 技术标准; 规制与限制; 专门立法;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16.03.006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在信息化社会快速发展中,我国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走了一条消极应对现实需要的发展之路,总体上表现为分散立法保护的样态,但是在征信业和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有专门的立法努力。结合个人信息分散立法保护的现有规定和内容,个人信息立法完善需明确个人信息界定、信息主体权利、保护原则、法律责任等基本问题并选择合适的立法模式。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技术标准对个人信息立法保护进行了基本内容方面的弥补,可以发挥最低标准立法替代作用,在此基础上,应完善已有的行业规制和网络领域保护立法,并尽快制定限制政府权力的专门立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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