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利规范模式”走向“行为控制模式”的数据信托——数据主体权利保护机制构建的另一种思路

被引:175
作者
冯果
薛亦飒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数据信托; 数据治理; 信义义务; 卡-梅框架;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20.03.006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30106 ;
摘要
单纯通过立法赋予当事人权利并不能改变"强权即正确"的残酷现实。相比于传统赋权模式,信托机制以信义义务实现了数据控制人与数据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均衡配置,通过凸显隐私保护、降低举证难度、提高数据泄露时公民获得救济的机率,保护了数字时代数据主体的脆弱性,进而发挥私法救济的功效,间接促成信托机制在数据保护与责任规则相互作用下的一次完美嬗变。
引用
收藏
页码:70 / 82
页数:13
相关论文
共 24 条
[21]   论对信托受托人义务规制的必要性 [J].
周玉利 .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 (06) :43-44
[22]   论诉讼信托 [J].
徐卫 .
河北法学, 2006, (09) :107-110
[23]   论信托财产所有权——兼论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 [J].
温世扬 ;
冯兴俊 .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 (02) :203-209
[24]   信托制度基础之比较与受托人义务立法 [J].
刘正峰 .
比较法研究, 2004, (03) :6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