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视角下数据权的体系建构研究

被引:20
作者
张黎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关键词
大数据; 数据权; 数据人格权; 数据财产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大数据发展带来数据权这一新兴权利,大数据悖论正在被逐一验证。从法律视角来看,破除悖论的关键在于数据权的建构。域外已有数据权保护的最新司法实践,数据权的存在亦具有理论正当性。考察比较法中有关数据权利体系的有益经验,反思国内处于个人数据单向保护框架的立法现状,我国应在此基础上,从权利属性角度构建完整的数据权利体系:即数据权包括数据人格权和数据财产权,数据人格权的内容包括知情同意权、查阅权、更正权、删除权、可携权和封存权;数据财产权的内容包括控制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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