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特征及其规范路径

被引:27
作者
苏今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关键词
《民法总则》; 个人信息; 可识别性; 身份识别; 行为识别;
D O I
10.19525/j.issn1008-407x.2020.01.011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大数据技术将人类生活全面数字化。除了个体的身份,个体的行为轨迹也会被数字化,并上传于线上的数据流中。可识别性作为个人信息的基本特征,以识别目标为基础,可划分为身份识别和行为识别。基于这种划分,可以将个人信息的民事保护路径进行区分,在《民法总则》规定了个人信息应当受到保护的前提下,将身份识别信息和行为识别信息区分保护。对身份识别信息的保护从其本身被泄露的风险出发;对行为识别信息的保护,在去除身份识别可能性的基础上,施行较为宽松的保护模式。目的是维护信息资源有序使用秩序,从而实现大数据时代的数据红利。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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