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据垄断:大数据视野下反垄断的法理思考

被引:69
作者
丁晓东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
关键词
数据垄断; 大数据; 市场力量; 必要设施; 隐私保护; 平台企业;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210430.001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大数据对传统反垄断理论在法理层面提出了挑战,数据垄断需要重新思考市场力量判断、必要设施原理与消费者保护问题。通过对大数据的特征与反垄断理论进行法理层面的分析。首先,大数据对企业市场力量或垄断地位的强化非常复杂,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企业的所涉及的平台类型、网络效应特征、多宿主等情况来分类分析。其次,法律可以结合不同数据的类型,促进数据的合理共享流通。最后,数据隐私保护可能构成反垄断议题,但应避免将数据收集增加简单等同于产品质量下降。应注意数据隐私保护与反垄断制度的分工与配合,法律不应过多依赖反垄断法解决数据隐私保护,但可以将数据隐私保护作为衡量企业市场力量的参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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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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