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财产税制应成为完善地方税制的突破口

被引:28
作者
米建国
庞凤喜
机构
[1]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
[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
关键词
财产税; 地方税制; 分税制财政体制;
D O I
10.19376/j.cnki.cn11-1011/f.2004.04.007
中图分类号
F812.42 [税收];
学科分类号
020203 ;
摘要
财产税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地方政府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我国财产税是现行税制体系中的辅助税种,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财产税未与主体税种一并完成初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跨越,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仅阻碍了整个税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真正确立,也严重阻碍了财产税制功能的正常发挥。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完善地方税制,应以具有相对独立税基的财产税制改革为突破口。在完善财产税制的过程中,应在财产法律法规制度建立、税收管理权限分割及财产评估制度与评估机构建设方面进行相关配套改革。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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