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效力研究

被引:96
作者
王成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司法解释; 法律效力; 规范冲突;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6.21 [最高人民法院];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立法机关授予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权力,但是却未明确司法解释的效力。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效力不明确引发了大量问题。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游离于法律体系之外,引发了法律规范适用的严重冲突。最高法院自己认定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任何法律适用上的意义。立法机关应当对司法解释的效力加以明确。最高法院应当主动约束自身制定司法解释的权力,严格遵守授权范围,只能够就具体的法律条文加以解释。在法律出现需要解释但超出最高法院自身解释权限的情形时,应严格按照《立法法》第104条等有关规定处理。最高法院在授权范围内就具体法律条文作出的司法解释应当同该被解释的具体法律具有相同的效力。如此,司法解释就可以纳入法律体系之中,按照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确定其与其他规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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