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对抗

被引:46
作者
汪志刚
机构
[1] 景德镇陶瓷学院
关键词
准不动产; 物权变动; 登记对抗; 善意第三人; 善意取得;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依据对《物权法》的解释,基于法律行为而生的准不动产所有权转让应适用第24条的交付生效加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设立应适用第188条的合同生效加登记对抗主义,质权设立应适用第212条的交付成立主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或不应知道物权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变动的对同一物享有物权的人。在处理未登记的生效物权与其他并存物权关系时,善意取得制度仍有适用余地。公示要件完备的并存物权之间的关系原则上应依先具备公示要件者优先的原则处理,但也存在例外。
引用
收藏
页码:1021 / 1037
页数:17
相关论文
共 10 条
[1]   再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J].
崔建远 .
法学家, 2010, (05) :49-55+177
[2]   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对立的法理与历史根源 [J].
汪志刚 .
法学研究, 2010, 32 (05) :79-92
[3]   准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要件——《物权法》第24条及相关条款的解释与完善 [J].
杨代雄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0, 28 (01) :124-136
[4]   中国船舶物权登记对抗主义的实际运行与匡正 [J].
刘本荣 .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9, 20(Z1) (Z1) :55-63
[5]   论物权变动中的善意、恶意 [J].
董学立 .
中国法学, 2004, (02) :67-74
[6]   日本物权法中的对抗问题 [J].
加贺山茂 ;
于敏 .
外国法译评, 2000, (02) :18-25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 人民法院出版社 , 黄松有, 2007
[8]  
德国物权法[M]. 法律出版社 , (德) 施蒂尔纳, 2006
[9]  
物权的变动与对抗[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日)铃木禄弥著, 1999
[10]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