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被引:236
作者
张新宝
唐青林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3] 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 过错责任; 因果关系; 补充责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经营者在其服务场所对消费者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这是一种法定义务 ,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的内容。经营者违反该义务发生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 ,一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通常表现为消极不作为 ,判断不作为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采用特别规则。在第三人直接加害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而且经营者有过错的情况下 ,经营者应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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