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有祥诉洛阳铁路分局洛阳列车段、长沙铁路总公司郴州车务段铁路旅客运输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

被引:2
作者
机构
关键词
洛阳铁路分局; 列车段; 人身伤亡; 赔偿纠纷; 车务段; 铁路总公司; 铁路旅客运输;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原告:刘有祥,男,66岁,河南省洛宁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现民,原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吕建国,湖南省衡阳市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铁路分局洛阳列车段。 代表人:尚亚民,段长。 委托代理人:马建国、吴政权,洛阳铁路分局干部。
引用
收藏
页码:105 / 107
页数:3
相关论文
empty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