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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董秘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吗?——对拟修订《上市规则》关于董秘任职资格新要求的实证检验
被引:58
作者
:
高强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财政部人事教育司
财政部人事教育司
高强
[
1
]
伍利娜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财政部人事教育司
伍利娜
[
2
]
机构
:
[1]
财政部人事教育司
[2]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来源
:
会计研究
|
2008年
/ 01期
基金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关键词
:
公司治理;
信息披露;
董秘;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F832.51 [];
F224 [经济数学方法];
学科分类号
:
1201 ;
020204 ;
0701 ;
070104 ;
摘要
:
董秘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但长期以来相当多上市公司的董秘责任大于权利,难以完全发挥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期望的作用。为提高董秘地位以充分发挥董秘职能,拟修订的《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董秘要由副总或董事担任。实施这一措施能否起到预期的监管效果呢?我们的研究发现,由副总兼任董秘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但未发现董秘仅兼任董事在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方面的显著作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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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7 / 54+96 +96
页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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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ss-sectional determinants of analysts ratings of corporate disclosures. Lundholm.R. Journal of Accountancy .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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