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现行民法规则解决人工智能法律调整问题的尝试

被引:72
作者
杨立新 [1 ,2 ,3 ]
机构
[1] 天津大学法学院
[2]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3] 世界侵权法学会
关键词
人工智能机器人; 自动驾驶机动车; 现行民法; 基本理念; 基本规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带来了一系列需要民法解决的问题,如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地位,其行为的性质、责任归属和危险防范等。对于这些问题,究竟是采用新的民法规则解决,还是在现行民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规则的范围内寻求解决方法,存在不同看法。以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和自动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为例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在现行民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规则的范围内尝试解决上述问题是可行的。因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所提出的问题,现行民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规则都是可以应对的,不必改变民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规则而另去寻找新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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