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调节权:第四种权力形态

被引:36
作者
陈云良
机构
[1] 中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国家调节权; 行政权; 国家所有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81 [银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中国的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下一轮改革的关键是改政府。长期以来,我们的改革一直致力于"政企分开",即国家行政管理权与国家所有权分开,却将国家调节权长期混同在行政权之中。国家调节权与行政权有明显的区别,是一种独立于传统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形态。实现"十一五规划"政府职责的科学化目标,将改革深入下去,必须进一步分权,将国家调节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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