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公司控股股东对小股东信义义务的重新审视——以控股股东义务指向与边界为视角

被引:17
作者
周淳 [1 ]
肖宇 [2 ]
机构
[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2]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关键词
封闭公司; 控股股东; 小股东; 信义义务; 合同空白填补机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封闭公司股东退出受限的特征加剧小股东的弱势地位,也产生规制控股股东行为的必要。控股股东的意志通过股东会机制成为公司的意志,从而对小股东利益产生事实上的支配力,因而有观点认为控股股东应对小股东,如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一般负有信义义务。本文通过检视封闭公司治理的本质特征、美国相应审判实践与信义义务理论,剖析不同情形下控股股东行为的审查标准,主张控股股东在行使管理权力时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对小股东负有善意与公平交易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应认定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应实现结果的实质平等。控股股东对小股东负有信义义务的主张,忽略公司法中股东权利的实质和公司的实体地位,反而可能有损公司制度的大厦、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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