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规范功能

被引:6
作者
王若冰
机构
[1] 北京安通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
公司法; 控股股东; 诚信义务; 事先规范功能; 事后控制功能;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为防止控股股东基于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利用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来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事先规范功能主要体现在对诚信义务通过类型化处理作出细化的规定,包括禁止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禁止控股股东从事关联交易以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禁止操纵利润分配、禁止侵吞公司财产。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事后控制功能主要体现在控股股东违反诚信义务,滥用其控股地位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时,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对受害人给予补偿,以维护股东间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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