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法益重析

被引:64
作者
凌萍萍
焦冶
机构
[1]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
关键词
预防性处罚; 关键性信息; 社会信息管理秩序;
D O I
10.19563/j.cnki.sdzs.2017.06.011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个人信息体系中包含识别性信息、安全性信息和关键性信息,不同的信息要求不同的刑法保护模式,我国刑法所确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识别性信息与安全性信息作为认定犯罪的基础,而关键性信息则应通过"隐私权"的保护来实现。刑法法益的确立需要将"法益承载内容"与"法益刑法评价"相结合,该罪名的入罪标准设置为具有规模性、整体性的个人信息保护,而非单纯个体权利的保护,根据其立法目的以及规范方式,其法益应当评价为社会信息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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