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林业碳汇存在的障碍及法律对策

被引:24
作者
陈娟丽
机构
[1]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林业碳汇; 准物权; 林权; 生态补偿;
D O I
10.13968/j.cnki.1009-9107.2015.05.024
中图分类号
D92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我国林业碳汇通过CDM项目和国内自愿性碳汇项目及交易来实现。我国自愿性林业碳汇项目发展势头较好,但全球整体林业碳汇发展放缓。我国林业碳汇存在较多障碍:法律规范层级低、与碳交易市场衔接不畅、与林权改革不协调以及与生态补偿相混淆。根本原因是国际气候谈判趋势不明朗和林业碳汇之物权理论基础薄弱。我国应尽快明晰林业碳汇权利的准物权性质,强化碳汇造林的林权基础,以及制定专门法规应对上述问题。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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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准物权研究[M]. 法律出版社 , 崔建远, 2012
[7]  
经济学[M]. 华夏出版社 , (美)保罗·萨缪尔森(PaulA.Samuelson),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