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定位属于刑法中的公民个人信息

被引:2
作者
姜金良 [1 ]
袁海鸿 [2 ]
机构
[1]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江苏省泗洪市人民法院
关键词
公民个人信息; 识别性; 手机定位; 刑法;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情节严重;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3.16.018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101 ;
摘要
手机定位信息是通过特定的定位技术来获取移动手机的位置信息,在电子地图上标出被定位对象位置的技术或服务。手机定位信息通过号码与公民个人直接关联,可以识别出主体身份,且反映出公民的活动轨迹,因此手机定位信息在实质上不仅具有保护的必要性,而且具有隐私性、识别性特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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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2011, (24) :10-12+1
[4]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张明楷; 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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