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产业者财产赋权保护研究

被引:23
作者
姬蕾蕾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关键词
数据; 财产属性; 数据产业者; 物权与知识产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随着大数据的兴起,数据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资源。数据法律属性是数据作为客体予以财产赋权的前提,数据与个人信息的区隔以及国内外大数据交易的现状都诠释出数据的财产属性。数据权属问题是数据利用与流通的逻辑起点,传统单边保护信息主体的财产权理论框架与现有数据自由的价值理念和数据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产生抵牾,故立足劳动正当论,数据所有权应赋予数据产业者。鉴于数据构造的复杂性以及权利主体的多元性,数据产业者财产赋权保护应采用物权加知识产权双重保护模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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