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数据与增值数据的二元划分

被引:103
作者
丁道勤 [1 ,2 ]
机构
[1] 京东集团法务部
[2] 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基础数据; 增值数据; 数据权属;
D O I
10.16823/j.cnki.10-1281/d.2017.02.001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数据是一种重要的资产,数据权属是数据利用和流通及数据产业化的逻辑起点,数据资产所有权的归属决定着数据价值利益的分配以及对数据质量、安全责任的划分。为了促进数据产业发展,保护数据主体合法权益,应当建立数据二元所有权,将数据分为基础数据和增值数据,两者对应不同的权属。基础数据是最本源的数据,即所有足以对主体构成识别的数据均为基础数据。用户作为个人数据的提供者,拥有个人基础数据的所有权,这是数据资产权属的基本原则。增值数据是指数据处理者对网络用户从事各种活动进行搜集整理等增值处理行为产生的各种数据,例如搜索引擎记录、电子商务记录、用户使用习惯、潜在用户群等。数据处理者享有经个人数据主体同意基于基础数据进行加工编辑分析而产生的增值数据所有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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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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