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之无表决权质疑

被引:13
作者
张志坡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优先股; 表决权; 模式; 合同性;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12.12.021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认为优先股无表决权的观点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无法成立。优先股与表决权并不存在必然关系,既存在无表决权的优先股,也存在有表决权的优先股。优先股的表决权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授权公司决定模式,二是法定无表决权模式,优先股有无表决权既取决于其所处的法域,又受到当事人约定的影响。授权公司决定模式较法定无表决权模式为优,应是我国优先股立法的理想选择。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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