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在人工智能发展风险管控中的作用

被引:32
作者
杨立新
机构
[1] 天津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现实风险; 可能风险; 管控; 民事责任;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19.02.003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既给人们带来了生活、生产便利,也给人们带来现实风险和可能风险,民法应当在管控人工智能发展风险中发挥作用。基于民法人与物二分传统格局和人工智能产品是物的法理基础,民事责任对人工智能的现实风险和可能风险能够发挥重要的管控作用。首先应当区分人工智能产品致人损害,发生的是人的责任还是物的责任,根据其性质认定民事责任主体,确定民事责任的归属。其次,对现实风险而言,适用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则,因人工智能产品缺陷所致损害适用物的责任,因人的过失操作所致损害适用人的责任。再次,对可能风险而言,适用民事责任的一般规范,通过限制人工智能的无序发展以及禁止技术滥用规则进行事先防控,防止人工智能发展出现危害人类的后果。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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