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数据开放立法的路径及其选择——以《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为例

被引:21
作者
张亚楠
机构
[1] 东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权利基础; 正当性; 功能定位; 立法路径;
D O I
10.19735/j.issn.1006-0863.2020.02.04
中图分类号
D927 [地方法制];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 ; 030103 ;
摘要
政府数据开放立法根植于开放政府运动,是政府数据开放顺利进行之基石。大数据时代,行政机关成为海量政府数据的产生者、保有者,如何让政府数据资源发挥其巨大价值,服务于公共利益,摆脱"束之高阁"的命运,政府数据开放立法的路径尝试不可或缺。不管是从权利基础,还是政策嬗变、适法依据,政府数据开放立法具有其内在的正当性。但基于法律的滞后性和稳定性,我国的政府数据开放出现了实践先行、立法滞后的局面。通过对《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的深入挖掘和分析,可管窥政府数据开放立法路径的未来走向,因此应通过对贵阳立法实践的反思和批判,肯定贵阳的创新与可取之处,同时指明政府数据开放的功能定位,比较分析三种立法模式的利弊,厘清政府数据开放的关键语义,为政府数据开放从条例上升到法律提供参考。
引用
收藏
页码:38 / 44
页数:7
相关论文
共 7 条
[1]   中国政府数据开放法制的发展与建构 [J].
宋华琳 .
行政法学研究, 2018, (02) :35-46
[2]   立法原则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J].
高中 ;
廖卓 .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17, (05) :73-82
[3]   论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立法模式 [J].
肖卫兵 .
当代法学, 2017, 31 (03) :42-49
[4]   行政程序、政府数据开放以及风险规制的新课题——第十七届海峡两岸行政法学学术研讨会暨第十二届东亚行政法学会国际学术大会综述 [J].
崔瑜 ;
曹鎏 .
行政法学研究, 2017, (02) :94-101
[5]  
开放政府数据的价值创造机理:生态系统的视角[J]. 郑磊.电子政务. 2015(07)
[6]   政府数据开放国内研究综述 [J].
付熙雯 ;
郑磊 .
电子政务, 2013, (06) :8-15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正] .2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