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提供者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

被引:85
作者
杨立新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网络媒介平台提供者; 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 部分连带责任; 法条;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5.01.018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7 ;
摘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网店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该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时,在具备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条件的,应当承担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网络媒介平台在被侵权人行使通知权利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于造成的损害扩大部分承担部分连带责任。承担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行为是竞合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其中的从行为人例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否则不承担责任。网络媒介平台提供者承担部分连带责任,与典型的连带责任有所区别,是仅就同一损害中的因未履行法定义务所造成的扩大部分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其余部分由侵权的网络用户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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